考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法》和《刑法》严肃处理。其中: 1、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 ①在考试过程中,只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无论是否使...
考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法》和《刑法》严肃处理。其中:
1、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
①在考试过程中,只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无论是否使用,一律按照作弊处理;
②对于雷同卷的认定,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不再仅仅限于“同一科目同一考场”;
③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可以由省级考试机构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行政处罚:
①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3、对于在校学生、在职教师违规行为的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甚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①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②组织团伙作弊的;
③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刑法》规定,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本文内容搜集或转自各大网络平台,并已注明来源、出处,如果转载侵犯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联系小编,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声明:江苏教育黄页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对文章观点负责,仅作分享之用,文章版权及插图属于原作者。
Copyright©2013-2024 JSedu114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教育信息综合发布查询平台保留所有权利
苏公网安备32010402000125 苏ICP备14051488号-3技术支持:南京博盛蓝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思必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百度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