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录取政策与去年相比,总体上保持稳定。在违规处理上,进一步明确各种特殊类型招生属于高校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种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江苏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日前公布。2018年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录取政策与去年相比,总体上保持稳定。在违规处理上,进一步明确各种特殊类型招生属于高校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种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在组织管理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以及各高校的工作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六、考试 (一)江苏省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 1.“3”指统考科目 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160分,数学160分,外语120分,共440分。语文、数学分别另设附加题40分。 文科类考生加试语文附加题;理科类考生加试数学附加题;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不加试附加题。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三门统考总分为480分,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三门统考总分为440分。 2.学业水平测试 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七门。所有考生均需取得上述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须选择选修测试(以下简称“选测”)科目两门,必修测试(以下简称“必测”)科目五门。其中文科类考生选测科目除须选择历史外,在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四门中再选择一门;理科类考生选测科目除须选择物理外,在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四门中再选择一门。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考生选定的两门选测科目之外的五门为必测科目。 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可均选择必测科目。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其学业水平测试的科目要求和等级要求与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要求一致;参加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时,考生如报考七门必测科目(含技术科目)又报考两门选测科目并取得成绩,只选取七门必测科目成绩作为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如报考五门必测科目、两门选测科目并取得成绩,可将其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视为相应的必测科目成绩。 选测科目各科满分为120分,按考生成绩分布分为A+ 、A 、B+、B、C、D六个等级。其中:A+ 为前5%(含5%),A为5%~20%(含20%),B+ 为20%~30%(含30%),B为30%~50%(含50%),C为50%~90%(含90%),D为90%以后。 必测科目各科满分为100分,按考生得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为100分~90分,B为89分~75分,C为74分~60分,D为59分及其以下。 技术科目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视为D级。 3.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分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 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方面,凡符合基本标准者,可评为合格;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三方面,分A、B、C、D四个等级。 4.考试日程 经教育部批准,我省全国统考科目、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7、8、9日。 (二)外语考试科目分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省中小学教研室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或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非英语语种外语口语测试,且成绩符合相关高校(专业)的报考要求。 (三)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必须参加全国文化统考和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外,还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省教育考试院、招生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四)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以及中学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考点设置、监考聘任、应考培训和考试组织与实施等考务管理工作。要针对我省高考科目设置的特点,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对参与监考及考务管理等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 (五)各地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要求,为残疾人平等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十一、录取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新生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以文化考试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录取体制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按高校提出的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高校根据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防止、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划线原则 省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高校提出的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对符合填报志愿基本条件(必测科目4C1合格)的考生,分文科类、理科类,按考生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考虑并确定文科类、理科类各批次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各阶段填报志愿资格线。 体育类、艺术类各批次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将依据考生的文化分和专业分,按不同专业类别分别划定。 (三)投档原则及办法 1.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各批次以及艺术类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和专业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 文科类、理科类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原则是“依据文理,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体育类、艺术类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是“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 平行院校志愿投档的具体办法是:将省控线上的考生,分科类,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A、B、C、D、E、F、G、H 或A、B、C、D、E、F、G、H 、I、J志愿。只要被检索的8所或10所院校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院校志愿投档机会。如果考生档案投到某院校后,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补投到该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后续院校。 2.艺术类传统志愿(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的投档原则是对专业合格、文化分达到省控线的考生(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清华大学等院校自行划定文化控制分数线),按照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 3.同分排序规则:在投档过程中,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将这部分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 (四)关于政策性降分录取 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录取后,如仍有少数院校线上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批次预先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可在同批省控线下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如按相关规定进行降分后,仍有少数院校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再对本批次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10分。 (五)录取要求 高校录取新生须按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经省教育考试院联系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高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并加盖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将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录取新生名单。录取结束后,各高校要按照《关于对参加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收取网上录取费的通知》(苏价费〔2001〕191号、苏财综〔2001〕99号、苏教财〔2001〕68号)要求,及时缴纳录取费用。 高校依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并加盖本校校章。录取通知书,连同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为妥善解决招生录取工作中各类遗留问题(如招飞、军校招生体检复查落榜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招委会批准,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规定程序指定有关高校予以解决。所涉及的高校有义务配合省教育考试院做好相关工作。 (六)照顾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2)烈士子女,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3)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高校,录取时可加3分投档。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 申请享受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须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县(市、区)、市招办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教育考试院等有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经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方为有效。 3.根据我省08高考方案及其完善微调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届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具体规定如下: (1)对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测试,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含技术科目补考合格,下同)的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每1门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在划线前加1分计入统考成绩;如4门必修科目成绩均达到A级,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在划线前奖励1分,即加5分计入统考成绩。 (2)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测试,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每1门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在划线前加1分计入统考成绩;如4门及4门以上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在划线前加5分计入统考成绩。 (3)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在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除两门选修科目以外的4门必修科目,如在第一次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取得A级的,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其奖励分数参照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的政策执行;在参加体育类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其奖励分数参照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的政策执行。 第3条规定的政策性奖励分可与第1条规定的照顾分值累计。 4.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予录取。 (七)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或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以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等品学兼优的考生,可根据规定参加有关高校的自主招生和综合评价录取等。 (八)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统一考试江苏省考试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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