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错就会被罚到农村去”,给社会各界如此明确的信号,带给农村教育和农村学校的是雪上加霜,家长们只会对乡村教育越来越悲观失望,就会“用脚投票”,努力创造条件将孩子送到城里学校去就读。在这样的...
“犯错就会被罚到农村去”,给社会各界如此明确的信号,带给农村教育和农村学校的是雪上加霜,家长们只会对乡村教育越来越悲观失望,就会“用脚投票”,努力创造条件将孩子送到城里学校去就读。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教育“空心化”现象只怕会愈演愈烈。
近日,笔者所在的乡村学校又迎来了一名城里老师。之所以说“又”,是因为3年前,也是一个学期的中途,来过3名城里教师(去年已经调回了)。两次都是因为城里老师“组织和参与有偿补课”而受处分调来的,只不过上一次并没有指派到具体的学校,只是叮嘱中心学校妥善安置,以免给城里的领导带来麻烦。而这次则是在处分的通报文件中讲得很具体,直接指派到乡镇里离城区最近的一所小学。
笔者跟同事们想不通:为何城里老师违纪犯错就往咱乡村学校调?到乡村任教什么时候成了一种处罚手段?而且受到处分的城里老师似乎也比乡村一般的老师高出一截,还得安排到离城区最近的学校?
其实,把到乡村学校任教与违纪处理相挂钩由来已久,并非笔者所在地的“土特产”。今年3月,安徽太和县高中学校一老师因体罚学生被调到县内另一所农村高中任教。之前,山东乳山市教育局明确规定:搞有偿家教的老师一经查实将发配下乡,“在市区工作的要调到农村任教,在农村工作的要调到外镇任教”。2014年,福建莆田市涵江区纪委对3名存在违规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也责令到农村学校支教两年。
为何这些发生在不同地域的教师违纪案例都有一个相同的处罚形式——将违纪者“下放农村”?
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针对教师“法律责任”的条文中只有“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教育部201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更为明确:“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本就没有“下放农村”“调到乡村任教”之类的条文规定。
试问,乡村学校难道是犯错教师的“发配地”“收容所”?乡村教育本身就因为缺少优质资源、优秀教师、优异质量而遭遇发展瓶颈、前景堪忧,“犯错就会被罚到农村去”,给社会各界如此明确的信号,带给农村教育和农村学校的是雪上加霜,家长们只会对乡村教育越来越悲观失望,就会“用脚投票”,努力创造条件将孩子送到城里学校去就读。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教育“空心化”现象只怕会愈演愈烈。
有网友犀利地指出,这是“官方认证的教育歧视”。的确,笔者感同身受。待遇低、条件差、提升难,乡村教师本来普遍都有“低人一等,矮人一筹”之感,如今动辄将城里犯错的老师处罚式地调到乡村学校,让我们情何以堪?难道我们清贫乐道地坚守乡村,甘于奉献地擦亮“庠序灯光”,让乡村文明赓续绵延、弦歌不绝,是在以“戴罪之身”被“流放”和“改造”?
《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已实施至“行百里者半九十”的关键期。乡村学校的教育提升、乡村教师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对于乡村教育的信心,经不起“处罚式调离”的打击。优先发展乡村教育事业需要付出真心和真情,需要在具体的细节上下足功夫,除了倾斜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乡村教师福利待遇,改善乡村教师生活条件,还应该在提升乡村教师的“尊严”上精准发力,让乡村教师真正拥有尊严感和荣誉感,让优秀人才“进得来、留得住、能发展”。
(作者为基层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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