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招生通知》)。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我省2021年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记者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比较关心的一些问...
日前,江苏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招生通知》)。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我省2021年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记者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比较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省教育厅基教处相关负责人。
1.问:今年的《招生通知》出台有何背景?主要想解决怎样的问题?
答: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对中小学公民同步招生改革作了总体部署。今年,国家在去年顺利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公民同招的基础上,将推进普通高中公民同步招生工作列为重点任务,即中央文件提出的“公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审批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防止“县中塌陷”,杜绝“超级中学”,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构建良好教育生态。
江苏义务教育整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但仍有极少数学校不注重内涵发展,变相“掐尖”招生,加剧了社会焦虑,不利于教育公平。各地在落实今年我省《招生通知》时,要巩固去年义务教育公民同招的成果,进一步纠正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行为,坚持属地管理,同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信教”等形式代替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如何划定?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范围有何区别?
答: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具体招生对象范围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明确。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民办学校,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扩大范围,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3.问: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与往年相比有无变化,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如何规定?
答: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最新文件要求,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地处县域(不设区的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必须同步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
2021年还将继续落实热点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坚持指标到校,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确保分配比例不低于70%,并向薄弱初中倾斜,不得跨区域分配指标。
4.问:如何确保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同步招生?
答:《招生通知》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公办学校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热点公办学校的空余学位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中招生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额且多余名额少于报名人数的,也要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2021年继续全面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做到公办民办学校招生时间大体一致,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公民同招的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设定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中小学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此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均衡分班,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总之,义务教育阶段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要免试入学,在入学时做到有教无类,入学后尽量做到因材施教,确保人人享有公平的义务教育。
5.问:中小学校在特长生招生方面有何规定?
答:自2020年起,我省根据国家的部署要求,全面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长生招生。义务教育阶段体育艺术类专门学校的招生方案须报审批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招生时可进行体育或艺术的术科测评,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
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校特色方向,通过招生录取改革政策,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招生名额纳入统一招生计划。自主招生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 5%,自主招生方案须经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自主招生应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束后再进行。除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设区市范围内招生外,其他类型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
6.问:如何确保特殊群体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比如随迁子女、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等?
答:在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方面,《招生通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基本要求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
在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方面,各地将继续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地区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此外,积极落实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优抚对象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子女等的入学问题,各地要明确具体办法,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由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学校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其名单(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7.问:教育行政部门如何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
答:中小学招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将加强领导和工作统筹,指导辖区内县(市、区)制定招生工作具体方案,统一规范招生录取办法,并将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强化绩效考核。
《招生通知》要求全面落实“九个严禁”: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免试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按照隶属关系,地方教育部门将适时开展逐校排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地方教育督导部门将把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招生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力、违规建立学籍的教育部门,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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