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涵盖了普通高校的普通专业和航海类等特殊专业的身体要求。军事院校和招收“国防生”、“预备军官学员”的专业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训练管理部,军后卫〔2016〕305号)执行,公安类院校(专业)按《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治〔2000〕137号)等规定执行。为方便查询,我省将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中的有关身体要求,增印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第二部分,习惯上称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所列情况为“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相应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第二部分所列情况为“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相应的体检结论为“合格受限”。凡考生的体检结论属于第二部分的,将限报部分专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部分的第一至第三条属色觉检查,后一条对前一条具有包含关系,如限考第三条,则同时也限考第一、第二条的专业;第四、第五条属视力检查,后一条对前一条也具有包含关系,如限考第五条,则表示第四、第五条所列的所有专业均限考。第六条所列标准为公安院校的体检标准,凡在外科、五官科和肝功能检查的相关内容不合格的,不能报考公安类院校。合格受限的考生应对照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本人体检结论,选报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就读的专业。第三部分所列情况系向考生提出的“不宜就读的相关专业”的建议,若考生执意报考或就读相关专业,则今后可能会对其录取或学习及在相关领域(行业)就业产生影响,请考生注意查看院校招生章程是否有相关的限报规定。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0年起,取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残疾考生应根据自己的体检结论,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自身残疾的程度和高校的办学条件,避开限考的专业,合理选报院校及专业志愿。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对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体检结论比较复杂,详见《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训练管理部关于印发〈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检检查办法〉的通知》(军后卫〔2016〕305号)。
一些院校对部分专业(如护理等)还有相关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具体请参见院校招生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