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通知精神,我省财政厅、教育厅修订了《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用以规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修订的《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中对助学金适用的高中、助学金资助对象、助学金发放标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部分内容跟小编一起先睹为快吧~~
管理办法中所指“普通高中”,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2.经物价部门批准,比照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收费(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 3.招收的学生中有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普通高中学生。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占在校生的平均比例为苏南和苏中地区10%,苏北地区15%,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所属城区、各校的具体资助比例,并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经费,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根据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70%。
普通高中要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实际发放时,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分档发放。
每年9月底之前,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填写并提交《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普通高中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拟资助学生名单应公示。并将最终确定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录入指定的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
每年8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上学期末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人数和资助面预拨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省补助资金。每年3月底前,拨付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省补助资金,并根据上年度末实际学籍人数和资助面清算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省补助资金。
市、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足额安排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在每年9月底之前将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指标下达到所辖各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的名单发放国家助学金,并为学生集中办理资助卡(银行借记卡),以打卡方式发放国家助学金。各地、各校一律不得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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