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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整治,鼓楼区在行动!

:2018年11月26日 鼓楼微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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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家长对孩子教育的日益重视,培训机构的“春天”仿佛来了!但其中有不少培训机构并无合法经营资质,存在种种问题。

   孩子的教育问题牵动着每位家长的心,让孩子接受符合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的教育也是大家共同的心愿。

近期,鼓楼区召开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阶段性工作总结和转段工作部署会。会议强调:各部门、街道办事处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深刻意义,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职责,真抓实干、作出成效。

   鼓楼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办公室印制了《致办学者的告知书》和《鼓楼区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执法派遣单》以及《鼓楼区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执法记录表》供各部门执法使用。

动真格,出实招,

鼓楼区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初见成效

一起往下看吧~

↓↓↓

   近日,区教育局联合鼓楼公安分局、区物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大队五个部门成立检查组对南京励步儿童英语培训中心等9个在鼓楼区的教学点进行了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整改。

鼓楼区教育局

   鼓楼区教育局召开教育系统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工作推进会。指导校外培训机构申办办学许可证,全区约110家有照无证、无证无照的校外机构参加会议。

   会议要求各培训机构认清形势,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落实省纪委“八个一律”的规定,立即开展深入的自查自纠。从事中小学学科类补习的机构上交师资情况和教学内容、课表等材料,并向社会公布。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5月,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出全区校外培训机构检查名册,要求各分局逐户现场检查,并且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情况统计表》登记和《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调查表》汇总。

   10月底,为了贯彻落实鼓楼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小组会议精神,确保数据更精准,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召开专项治理推进会。

   近期,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召开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第二阶段工作部署会,13位分局长分别汇报了前一阶段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情况。

综合执法

   自11月17日以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启动3批次60人次的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综合执法工作。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建宁路街道城管中队拆除有照无证的南京龙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关第一分公司门头广告及店堂广告。

☟☟☟

   下一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积极按照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密切协同各执法部门,大力推进集中执法工作。

小微

家长们在选择学科类培训机构时应注意这些。

小贴士

1、从事学科类培训机构必须证照齐全,即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且证照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2、机构教学培训场所安全性要有保障

3、培训教师具备相关教师资格

4、培训一次性收费不超过3个月

5、不得有“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培训等

在鼓楼区,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有以下要求。

小讯

(向上滑动翻阅)

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要求:

一、适用范围: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主要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开展上述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职业技能类等其他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通知。

  二、名称预审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三、举办者的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使用教材及课程情况说明、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四、需提交的举办者资质材料:

  (一)、社会组织或公司举办:(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资格证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出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

2、单位住所房屋产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用契约;

3、本年度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报告;

4、请该审计机构出具本单位具有办学出资能力的说明;

5、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

  (二)、个人举办:(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个人身份证;

2、个人住所房产证;

3、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

4、社会组织在职人员,须有本人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

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主办者和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五、需提交的办学资金材料:

  (一)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50万元人民币;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200万元人民币。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文件,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

  六、需提交的法人、负责人材料: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无犯罪记录。提交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同意聘任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七、需提交董事会(理事会)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和监事会人员相关材料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校长、经理)、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

提交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通过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提交全体董事(理事)签字的名单表和全体董事(理事)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监督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教育机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提交全体监事签字的名单表和全体监事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

  八、需提交的教师材料:

 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 人。不得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

 需提交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同意聘任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九、需提交的会计人员材料:(2人,一位会计、一位出纳)

个人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同意聘任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关键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十、需提交的房屋证明材料及办学条件:

  教育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4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楼层要求三楼以下。有食堂的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不得租赁或借用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

  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租赁办学场所作为注册地,必须具有出租方同意作为注册地的证明材料。

 (一)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培训机构,须具有4间以上标准教室及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必须的附属用房。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

 需提交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以核准的名称通过的消防安全证明,建设房产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办学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监督机构、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

 十一、教学计划: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选拔性考试、学科类竞赛或等级测试、星级评比等变相竞赛活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教学计划应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十二、安全设施:一键式报警、专职保安、监控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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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宋聪乔&发表于江苏
关键词: 随着 家长 孩子 教育 日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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