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学历提升需求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在职人士选择继续深造。然而,在这条漫漫求学路上,阻碍和挑战也是接踵而至。内蒙古的任女士,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
近年来,随着学历提升需求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在职人士选择继续深造。然而,在这条漫漫求学路上,阻碍和挑战也是接踵而至。内蒙古的任女士,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
2015年3月,34岁的任女士考取了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工程硕士研究生。经过多年的艰辛努力,任女士顺利完成了所有课程考核,并按规定达成了论文答辩、论文成果发表和外审等要求。然而,学位申请却屡屡碰壁。
2023年8月,任女士在多次学位申请未果后,终于收到学院邮寄来的学位证书。然而,这份学位证书的颁发日期竟然是2022年6月30日。更令人震惊的是,2022年7月11日,学院发布公告,撤销了包括任女士在内的5名学生的学位证书。这意味着,任女士的学位证书仅仅“存活”了11天。
任女士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她的导师名下共有4名2015级工程硕士研究生,均被学院拒授学位。任女士怀疑,学院领导和导师之间存在矛盾,导致学生被区别对待。
自2022年7月起,任女士和其他3名学生开始向同济大学校长办公室投诉。然而,学院在面对这些投诉时,要求任女士多次修改论文,甚至指出标点符号的问题。论文还经历了2次查重和两次外审,最终在学院的强烈要求下,任女士被迫签署了承诺书,表示如果最后一次评审不过就不能再申请学位。
面对学院撤销学位证书的决定,任女士夫妇表示不满,并开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尽管任女士持有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的学位证书,并在学信网上注册,但学院的撤销决定使这份证书的效力变得不确定。
任女士的丈夫认为,同济大学下放学位授予权给二级学院是不合规的。按照《同济大学章程》,学位授予权应归属于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无权撤销学校颁发的证书。
为了确认学位证书的有效性,避免其他学生重蹈覆辙,任女士夫妇于2023年10月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同济大学。然而,法院裁定认为任女士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了她的起诉。法院认定,同济大学延期发证和材料学院扣证的行为没有对任女士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7月8日,同济大学教务处工作人员表示,法院已经判决驳回了任女士的所有起诉。对于任女士手中的学位证书是否有效,工作人员表示不便回答。
学院方面,曾负责任女士学位事宜的老师表示已经离职,并建议以官方说法为准。任女士与学院的通话录音显示,学院并无权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最终决定权在于学校。
任女士在求学历程中经历的波折和困难,折射出当前教育体制和学位授予管理中的一些问题。34岁读研,42岁才拿到学位证书,却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这样的经历让人唏嘘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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