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专门教育的教育与矫治双重功能

:2024年12月31日 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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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姗姗(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专门就“健全专门教育保障机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

作者:肖姗姗(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专门就“健全专门教育保障机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等作出重要部署,对系统性完善专门教育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如何通过法律中的专门教育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做到“宽容而不纵容”,是我国未成年人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更加突出教育与矫治功能

当前社会上存在将专门教育等同于工读教育的误读,制约了专门教育所具备的教育和矫治双重功能的发挥。我国悠久的历史孕育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德治”“人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矜老恤幼”作为其重要体现,深刻影响了我国惩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方针与原则。1955年,北京市温泉学校即采用“半工半读”模式来挽救犯罪边缘未成年人,后经法律制度吸收形成针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工读教育制度。虽然工读教育基于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情况在刑事处罚之外为其改过自新提供了另一种模式,但由于当时理念的局限性,工读教育更多作为一种“以工代罚”的手段用以惩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忽视了恤幼文化中蕴含的教育属性。2007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虽将“工读教育”改为“专门教育”,但并未对围绕“以工代罚”建立的制度进行根本性调整,专门教育内含的“以教代罚、矫罚并重”的理念未得到全面体现。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引起党和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专门矫治教育”的规定,同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专门教育为国民教育组成部分和保护处分的属性,从理念上对预防惩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制度进行系统性重构,一方面适度延续惩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惩罚”方式,另一方面则突出惩罚背后的“教育”与“矫治”理性价值,并相继确认了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将工作重点置于如何能真正使未成年人意识到其行为之危害性程度上,在制度层面实现了从“以工代罚”到“以教代罚、矫罚并重”的理念跃迁。

专门学校分级分类分区管理是关键

专门学校是专门教育的重要载体,其集劳动、课程、思想教育为一体的教育管理模式能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阻断社会不良因素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产生影响,帮助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矫正行为、重塑价值、复归社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团队在考察全国22所专门学校后得出的研究结果表明,在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转化成功率达90%。

虽然专门学校转化效果突出,但仍面临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偏差行为“交叉感染”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专门学校在2020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确立的分级分类理念指引下逐步探索“如何能够教育管理得更好”的新模式。其中较为突出的举措是:专门学校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类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建立“一校两区”的区别分化管理模式。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未成年人,一般送到专门学校的“普管区”进行专门教育,采用半封闭制管理模式;对涉及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往往置于专门学校的专门场所——“严管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采用闭环管理模式。从实践效果上看,分级分区分类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过去专门学校中不同性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偏差行为“交叉感染”的问题。

此外,我国专门学校仍面临“学生多”与“学校少”的结构性矛盾,无法充分满足教育矫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需要,各地需下大力气对专门学校进行新增、合并、分区管理等改革,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开辟一条复归社会的坦途。

充分发挥课程体系的精准矫治作用

课程是传播知识、提高技能、传递理念的重要抓手。但在以往实践中,专门学校并未普遍根据不同性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际所需进行课程设计,存在“普通教育课程化”“职业教育课程化”现象。为此,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突出教育的“针对性原则”,要求学校结合工作实际与学生的具体需求进行课程体系设计,“差异化”成为课程体系的着力点。

一方面,专门学校应差异化设置课程以满足不同类型学生需要。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因法治意识缺失、失学辍学、不良交往、家庭教育不到位、心理偏常等因素而沾染社会恶习,除统一开设劳动教育、法治教育等课程外,更重要的是针对不同类型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开设不同课程。一是应根据其是否完成义务教育,设置义务教育课程与非义务教育课程两类,其中非义务教育课程应包括普通高级中学课程与职业高级中学课程,充分保障其受教育权。二是应根据其违法犯罪的具体原因编撰读物、开设特色课程,考虑开设亲职教育、行为矫正、心理咨询与辅导等多样化课程。

另一方面,专门学校应探索设立分阶段教育课程以更好实现精准矫治。如在教育初期,以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纪律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等一般性课程为主,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将重点放在学习学科知识、养成良好生活习惯等进阶性内容上,最后结业预备阶段则以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培育自主生活能力等为主为其复归社会做准备。

  以制度建设规范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运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推动专门教育可持续发展,规定了专门教育委员会作为完成任务的组织形态,并明确其核心工作围绕“评估”展开,具体包括入学评估、离校评估和教育矫治效果评估。

一方面,从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运行过程来看,其在实践中有两种运行模式:一种是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由其工作人员展开评估工作的行政部门附设模式;另一种是在专门学校内设立实体化的专门教育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开展评估的专门学校附设模式。但以上两种实践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具备的中立性品格。如何实现有效回避进而体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判断权的中立性应成为下一步制度完善的重点。

另一方面,从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内容看,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专门教育的评估主体和评估对象做出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评估工作内容则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承担,更加尊重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专业性与自主性。因此,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需综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年龄、心理行为偏常程度、家庭环境以及学习能力等因素进一步明确入学、离校和教育矫治效果三类评估的重点标准。但评估本身并非最终目的,如何通过评估推动专门学校落实个别化处遇原则,实现兼顾防卫社会和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双重目标才是核心追求,也是专门教育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光明日报》(2024年12月31日 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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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宋聪乔&发表于江苏
关键词: 作者 姗姗 湖南 师范大学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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