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国家、省、市学生资助相关政策,现将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作如下解读: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国家、省、市学生资助相关政策,现将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作如下解读: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残儿童、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平均资助比例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幼儿园可在资助名额和经费总额内,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800元、1000元和1200元三档确定具体资助标准。
义务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盈利性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8%。生活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城乡低保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生2000元。
普通高中教育资助对象是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0%。补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学年2000元,市直学校城乡低保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除学费。
中等职业教育自2012年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对象是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中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0%。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普通高等教育资助对象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高等教育资助主要委托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户口所在地),积极募集社会资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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