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5〕3号,见附件1)、《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教办高函〔2025〕2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5〕3号,见附件1)、《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新时代高等继续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教高〔2022〕9号)、《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苏教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要求,现就做好江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自查、专业和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学行为自查
(一)自查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在江苏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整体办学情况、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
(二)自查要点
主办高校要逐条逐项对照《自查清单》(见附件2)完成对学历继续教育(包括校本部和所有站点)的自查,并完成《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3)。自查报告主要内容为学历继续教育整体办学情况、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2025年工作计划、意见和建议等方面(2000字以内)。对发现的问题须建立整改台账,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妥善处理问题,确保改到位、改彻底、改扎实。
(三)自查程序
3月10日前,主办高校将分管校领导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的《自查清单》(PDF和Excel版)和《自查报告》(PDF和Word版)通过“江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阳光信息平台”(网址:“江苏教育”官网首页或http://ygpt.jsou.edu.cn/Index,以下简称阳光平台)报送至省教育厅,纸质版由主办高校归口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二、专业设置与管理
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
(一)有关要求
1. 高校应在本校开设的已有至少一届毕业生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普通本科高校不再举办专科层次专业。新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须经过校内论证和公示。高校隔年招生的专业也须完成本次填报。
2. 自2025年秋季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再使用“函授”“业余”的名称,统一称为“非脱产”,不计入新增专业。普通高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统一通过成人高考入学,统一落实颁布的专业教学基本要求,统一最低修业年限,统一毕业证书。
3. 此前关于医学类、外语类、艺术类等专业设置管理政策原则上继续适用,高校举办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线下教学(含实践性教学)地点须在校本部(含经批准的学校临床教学基地)或其他开设相关医学类专业的院校。
4. 高校要始终坚守学历继续教育的公益属性和育人本质,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要求开齐开足开好思政课,扎实推进课程思政,及时制(修)订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
5. 高校要加强教学实施全过程管理,学历继续教育专科和“专升本”学时数不低于1800学时,“高起本”不低于3200学时;所有专业线下面授学时不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其中医学国控类专业以线下面授为主。
(三)材料提交
3月10日前,各主办高校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2025年拟招生专业备案工作(须先上报2024年实际招生信息,即2024年注册学籍的学生人数,再上报2025年拟招生专业信息和院校课程资源平台情况)。
三、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
主办高校要坚持“公益服务、规范办学、深化改革、提质创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定位和优势特色等合理设置站点,规范组织生源,做好广告宣传内容审核,确保站点数量、设点单位条件、专业设置、协议签署、广告发布等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
(一)备案要点
1. 主办高校要坚持从严控制新增校外教学点,2025年度调整后的本省校外教学点总数不得突破上一年度本省校外教学点总数。
2. 不同设点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认定为同一设点单位。
3. 设点单位须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4. 本次备案起,学习形式不再使用“函授”“业余”的名称,统一称为“非脱产”。
5. 主办高校跨省设置站点须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6. 根据教育部“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的要求,本次新增设点单位以普通高校和教育系统内公办职业院校为主,原则上不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
7. 主办高校对资质、数量、办学条件等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的站点,应予以撤销或停招(2024年明确停招的站点原则上按撤销处理),并按要求做好善后工作。
8. 主办高校须主动联系站点所在设区市教育局(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建立有效沟通机制。
(二)备案程序
1.主办高校须于3月上旬完成保留、停招、拟新增站点设置及开设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在学校网站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方可申请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见附件5,PDF版);《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评议要点》(见附件6,PDF版);《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汇总表》(见附件7,加盖高校公章的PDF和Excel版),其中撤销点须填入汇总表;《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办学承诺书》(见附件8,校领导签字并加盖高校公章的PDF版);拟新增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保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拟设点单位承诺书;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拟新增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其他必要的材料等。高校跨省设置站点须同时提交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等,或列入“双一流”建设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主办高校公章。
2.请主办高校于3月10日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或更新备案材料,并将全套备案材料纸质版原件(一式一份)、附件5-8电子版报送至教育厅。电子版备案材料请打包命名为高校名称,每个站点一个文件夹,汇总表和承诺书单列。
(三)工作要求
各主办高校应当严格落实办学主体责任,高度重视自查和备案工作,严格按照最新要求对整体办学行为、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和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和整改。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监管,强化督导和检查结果运用。教育厅依法履行宏观管理职责,有效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必要时对有关高校采取通报、暂停备案新增站点、减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撤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资格等处罚措施。
联系人:王伟、万炜,联系电话:025-86265376,86265536。邮箱:jsouxkjsc@126.com。邮寄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399号综合楼1216室任老师(邮编:210036)。
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3. 2024年江苏省高校学历继续教育自查报告提纲.docx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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