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法晚记者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获悉,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退休教师兰长春网上实名举报村干部黄海明,赵建国涉嫌贪腐,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处兰长春于判决生效十日后在网络上发帖向原告黄海明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
今日上午,法晚记者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获悉,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退休教师兰长春网上实名举报村干部黄海明,赵建国涉嫌贪腐,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处兰长春于判决生效十日后在网络上发帖向原告黄海明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驳回原告黄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黄海明承担400元,被告兰长春承担100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退休教师网上实名举报村官贪腐
2016年7月25日,兰长春以网名“村民为仕1215”通过网络发布《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组长黄海明,赵建国勾结开发商侵占村民安置房数千万收益请xx网给我们主持正义》的贴子。
贴文内容中提到:“村干部一组队长黄海明,二组队长赵建国采取欺上瞒下,不通过群众大会,私自与南阳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程道滚签订了欺诈合同,私下操作原本建16层的楼房违建成了32层,建筑面积将近4万平带2000多平的门面房。整个过程没有经相关部门勘察,论证,评估。两个村小组队长贪腐,乡镇领导在整个过程中是默认支持这种违法行为,造成了恶劣后果。
贴文中写到:以上事实清楚,两个队长采用欺诈的手段与开发商勾结,把村民的合法利益窃走,然后再进行利益输送,而乡村两级部门的领导始终不作为,不得不让人们怀疑他们是不是利益相关方。
在贴文的最后,兰长春称“自己发布的帖子内容属实、评论适当”。
被举报村官状告举报者侵权
今年8月23日,上述贴文中被实名举报的村官黄海明、赵建国将实名举报人兰长春以名誉侵权纠纷告上法庭。并称:帖子内容严重失实,与开发商瓜分几千万将群众利益窃走。贴文中对所涉及的开发商、乡村政府及领导有诽谤之意。”
此外,黄海明、赵建国认为文章及跟帖多处出现勾结、瓜分、违法犯罪、利益输送、苍蝇害虫、等侮辱诽谤用语,对其造成了名誉权的损害。
故二人以“名誉侵权纠纷”把网上实名举报者兰长春诉讼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兰长春赔偿原告黄海明、赵建国精神抚慰金30000元,并在网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诉讼费由被告兰长春承担。
法院判决 举报者侵权败诉
今年11月2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兰长春自认为原告黄海明、赵建国的有关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者涉嫌犯罪,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举报和提供线索,以便有关部门通过调查取证等来加以查实和认定。被告兰长春举报原告黄海明、赵建国的行为还未被查实和依法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在公共论坛网上进行实名举报,让公众来评论,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且被告在举报后至该案作出判决前,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的举报内容被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因此,被告的发帖行为与原告名誉权受损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的发帖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提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认为从帖子的回复量及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兰长春的发帖行为给原告生活和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删帖的诉讼请求,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18时登录网站,确认网贴已被删除,因此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判令被告在网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被告因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请求被告在网上发帖为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法晚记者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获悉,针对此案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处兰长春于判决生效十日后在网络上发帖向原告黄海明、赵建国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驳回原告黄海明、赵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黄海明承担400元,被告兰长春承担100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卧龙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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