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印发《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通知。
近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印发《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通知。
规定中所称校车,是指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照相关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一贯制学校学生应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校车应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指出,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上下学生时,还应开启危险警告信号灯(双跳灯),同时启用停车指示牌;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还指出,上海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规定中还强调,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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