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规定强化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制。
近日,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为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维护群众饮食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单独立法,制定出台《规定》。
《规定》共27条
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
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
从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
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
进行了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
强化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规定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在确定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时,须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须按要求查验所订购食品。明确集中用餐单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明确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同时,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规章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须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明确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要求的,应当从重处理。
完善各相关主体协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工作机制
规章要求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各相关主体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并按照规定报告。
一图带你
快速了解
↓
//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规定》详情
来源:市说新语,江苏市场监管
编辑:王筱
审核:范文 许南欣
来源:本文内容搜集或转自各大网络平台,并已注明来源、出处,如果转载侵犯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联系小编,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声明:江苏教育黄页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对文章观点负责,仅作分享之用,文章版权及插图属于原作者。
Copyright©2013-2025 JSedu114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教育信息综合发布查询平台保留所有权利
苏公网安备32010402000125
苏ICP备14051488号-3技术支持:南京博盛蓝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思必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百度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