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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实施办法出炉

:2018年06月16日 江苏教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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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积极推进我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建设水平,努力办好公平而有质量的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省政府《...

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积极推进我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义务教育建设水平,努力办好公平而有质量的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省将从2018年起开展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认定工作。为保证评估工作的科学规范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实施办法》。


      办法中的一些重点内容,小编已整理出,一起来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推动各地切实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摆在重中之重位置,聚焦“高水平、高均衡、高质量”的目标要求,加快建设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适合的教育,聚力内涵建设和质量提高,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以评促建,推动各地着力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整体提升我省义务教育水平,让每个孩子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

二、评估原则

1.坚持依法实施,聚焦优质公平。
2.坚持群众认可,突出民生关切。
3.坚持目标导向,务实稳妥推进。
4.坚持以评促建,聚力提升水平。

三、申报对象及条件

01

      申报对象。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对象为我省所有县(市、区)以及具有义务教育事业管理职能的非行政区的经济开发区、高新区。
      已由省政府发文认定的15个(区划调整前为17个)省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要按照新修订的《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指标》(见附件1)开展自评并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组织对其自评报告和指标达成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申报国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

02

      申报条件。坚持“成熟一个、申报一个、评估一个”的要求。申报省级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的县(市、区),应具备以下基本资质条件:(1)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2)近三年来县域内不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行为和违规择校行为,不设重点学校或重点班;(3)近三年来县域内不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4)近三年来教育系统不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
     各县(市、区)要本着“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原则,根据申报条件和评估标准要求,积极创建申报省级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各设区市要做好统筹规划和督查指导工作,积极做好申报材料审核等相关工作。

四、评估指标与认定标准

1

       评估指标。《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指标》在全面落实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评估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体现江苏特点的5项评估指标,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6项指标要求作了适当提高。省级评估指标包括教育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满意度、特色创新项目5个一级指标、36个二级指标和1个激励引导性指标。

2

 认定标准。为引导各地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充分彰显以评促建功效,我省采用等级方式进行达标认定。具体方法为:
      (1)指标分级评等。对《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指标》的二级指标达标情况判定等级。每项二级指标的评判分为A、B、C三个等级,A等级为“达到标准”,B等级为“基本达标”,C等级为“不达标”。具体评判办法另行制订评估细则。
      (2)形成评估结论。按照县(市、区)的二级指标评等情况形成评估结论,引导性指标用于反映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特色和亮点,不作为判定评估结论的依据。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不通过”三种,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判定:①通过:二级指标中A等级指标占比在90%以上且无C等级指标;②有条件通过:二级指标中A等级指标占比在80%-90%之间(含80%)且C等级指标不超过2个;③不通过:二级指标中A等级指标占比在80%以下或C等级指标超过2个。

五、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程序包括自评申报、市级复核、材料评审、现场考察、结论审定、评后整改、常态监测与复查等7个阶段。

六、评估结果使用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结果,是省人民政府对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省人民政府对通过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对其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省将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市、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三年常态监测指标下滑的县(市、区),撤销其“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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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宋聪乔&发表于江苏
关键词: 巩固 义务教育 基本 均衡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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