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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明确督学权力:可入校开展问题调查

:2016年08月09日 “微言教育”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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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对督学的聘任、责权、监管、培训、考核等进行明确和规范,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据教育部新闻办公室官方微信公众号“微言教育”8月8日消息:近日,教育部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对督学的聘任、责权、监管、培训、考核等进行明确和规范,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哪些人可以做督学?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提到,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同时,《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列出了督学的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另外,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督学都有哪些职责和权力?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提到,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另外,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督学工作如何得到有效监管?

根据《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督学要接受哪些培训?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提到,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另外,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督学要接受怎样的考核?

根据《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 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 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同时,《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提到,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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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振袢&发表于江苏
关键词: 教育督导条例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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