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校车(包括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隐患全面大排查。
为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教育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校车(包括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隐患全面大排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校车(包括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隐患全面大排查。 要从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入手,完善道路、车辆、交通标志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对校车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坚决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校车驾驶人,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行车路线及道路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并登记备案。 对排查发现不合格车辆坚决停止使用。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台账、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时限,确保全面整改落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风险管控,强化准入管理,强化技术手段监管,形成常态化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完善与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切实加大接送学生车辆动态管控力度,严格规范车辆运营监管,严查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对“黑校车”和幼儿接送车辆的整治力度,依法查处校车超速、超员、不按审核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宣传部门,结合排查整治深入开展一次校车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和典型事故案例,曝光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以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文件,认真开展事故逃生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不断提高司机、随车管理人员和乘车学生的安全意识、自救自护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为校车安全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要求,将校车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职责的督导检查,将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建立校车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问责机制,对不重视应急处理、不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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