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性的实现,降低过度逐利对学前教育的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11月11日,教育部召开发布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进行介绍解读。“学前教育法的出台,填补了学前教育法律的空白,也弥补了教育法律制度体系的空白,推动形成覆盖整个教育链条、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校长王敬波说道。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文斌指出,近年来,学前教育得到快速发展,但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需要通过立法,把党对学前教育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用法治方式破解突出问题,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学前教育法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保育教育、投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85条。张文斌介绍,学前教育法规定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同时学前教育法强调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卫生保健管理等工作。此外,加强收费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建立定期调整机制,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在教师队伍建设上,学前教育法明确了资质要求,规定幼儿园教师、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严格聘用管理,规定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
王敬波指出,这部法律有很多亮点、创新点,最突出的就是体现了以学前儿童为中心的立法导向,为学前儿童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具体而言,王敬波指出,学前教育法将宪法和教育法保障的儿童受教育权利具体化,以学前儿童为中心,进一步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举办体制。
她进一步解释称,为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性的实现,降低过度逐利对学前教育的不良影响,学前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第六十条规定了“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同时,为避免转制等方式影响学前教育的格局,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第三十五条规定“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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