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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上家教遭禽兽老师猥亵 检察长抗诉二审获改判

:2018年12月11日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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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海鹰出庭支持抗诉的郭某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经二审后获得改判,原审被告人郭某由犯猥亵儿童罪改为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刑期由原来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改为五年,同时判决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一罪还是二罪?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2017年12月至今年1月,被告人郭某利用在自己家中开设“一对一”辅导班之机,对初二女生小芳(化名)实施猥亵10余次。其中,今年1月27日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实施时,小芳已年满14周岁,且情节最为恶劣。

今年4月23日,检察机关以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对郭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直至满14周岁,应从重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海鹰带领未成年人检察部办案人员办理该案,在讯问被告人、审查案件材料、查阅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支持抗诉意见的决定。

郭某的猥亵行为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一罪还是猥亵儿童和强制猥亵二罪?一审法院判决仅以猥亵儿童罪定罪,是否正确?检察机关认为,郭某的猥亵行为分为猥亵幼女和猥亵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两个阶段,符合两个犯罪构成要件,侵害了两个不同的法益,以一罪认定无法全面涵盖受损的法益。陈海鹰指出:“虽然被害人是同一个孩子,但侵害的是不同客体,是两种犯罪行为,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二罪并罚。”

“这个案件的审理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本身”

今年9月25日,郭某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二审在杭州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审理,陈海鹰出庭支持抗诉。“我要再次重申,这个案件的审理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事实、情节与法律适用的本身。对这个案件的认定与量刑,还应从人文的角度,体现并结合社会公众的预期、心理感受的程度和社会公德的养成,从更高更宽泛的角度去审视。”

庭审过程中,陈海鹰向法庭进一步陈述了“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具有强制性”“原审被告人的猥亵行为至少在十次以上”等关键事实。同时,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建议法庭对郭某判处从业禁止。“对被告人予以严惩,不但能让其付出代价,起到惩戒作用,更重要的是发挥警示、教育、预防作用,推动引导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

郭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裁判。

11月6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判决郭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一直在路上

案件到这里并没有结束。

“该案看似偶发,但不可忽视的是案件背后的一些问题,比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管、师资操守的选择、职业的涵养与境界、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社会传统文化与伦理的重塑等。”陈海鹰说,“此案的改判,其意义不仅在于这个案件上,还在于一类案件上;不仅在于该案的法律效果,还在于其广泛的社会效果;不仅在于起到个案的预防作用,还在于起到面上的预防功效;不仅对推动一类案件的解决具有很大意义,还在于有利于推动良好社会风尚的养成,起到宣示法治的作用。”

近日,杭州市检察机关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建议通过定期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联合制作“告家长书”等检校联动形式,强化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同时,检察机关将继续通过“检察官法治进校园活动”“校园安全管理分管负责人培训”等形式,多维度开展普法工作,构筑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良性生态圈。

原标题:一对一辅导老师竟是“色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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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振袢&发表于江苏
关键词: 近日 浙江省 杭州市 检察院 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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