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下,春考工作要把广大考生和涉考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2020年上海市春季考试招生的总体框架保持不变,仍然保持“统一文化考试成绩+院校自主测试成绩”模式 ...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下,春考工作要把广大考生和涉考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2020年上海市春季考试招生的总体框架保持不变,仍然保持“统一文化考试成绩+院校自主测试成绩”模式 ,对填报春招志愿的考生,由于疫情期间 无法进行院校自主测试, 经春招试点院校协商一致,并报市教委批准, 院校自主测试成绩均以150分计入,最终以“统一文化考试成绩+院校自主测试成绩”的高低作为春招的依据,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录取。 此方案仅在2020年 春招中 执行。
原定于2月15日开始的2020年春季考试招生网上咨询延期至3月初开展,后续相关工作相应延期;原定到高校进行专业信息登记等工作方式进行调整。
具体安排见下表:
《本市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调整方案》全文如下:
根据近期中央、教育部、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的指示,最大程度保护本市广大考生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公平公正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经春招试点院校协商一致,并报市教委批准,决定对本市原定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一
原定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方案要义
根据原定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方案,主要的操作步骤是:
1. 由市教育考试院于2月15日组织各招生院校开展春招网上咨询活动,并组织考生于2月17日、18日网上填报春季高考招生志愿;
2. 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产生和公布各专业校测资格线,并组织入围考生于2月29日、3月1日到校参加校测;
3. 预录取和候补录取考生于3月11日至13日到相应院校进行专业信息登记;
4. 所有具有录取资格的考生确认完毕信息后,各招生院校完成录取工作,并上报录取数据。
二
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方案的调整要点
上海春招模式经数年实践,已经深入人心,得到考生和高校一致认同,且相当一部分考生已经在按照原定模式进行各项录取准备,故调整方案主要考虑根据防疫要求调整相关工作。
调整要点如下:
1. 原定春招模式的总体框架基本维持不变。除延期和改变防疫要求不允许的环节做法外,总体框架基本维持不变。即考生仍可填报两个独立志愿;优秀者仍可获得两个录取机会,并择一确认。
2. 所有工作环节均做适当延期。各环节延期时间约三周左右。
3. 校测和录取环节做到不举办聚集性考试。各招生院校 仍然保持“统一文化考试成绩+院校自主测试成绩”模式 ,对填报春招志愿的考生, 由于疫情期间,无法进行院校自主测试,院校自主测试成绩均以150分计入,最终以“统一文化考试成绩+院校自主测试成绩”的高低作为春招的依据,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录取。 此方案仅在2020年 春招中 执行。 录取过程中,采用网上确认方式,取消考生到校进行专业信息登记确认的做法。
三
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的时间安排
1. 2月28日前,各院校公布修改后的春季招生章程。
2. 原定2月15日进行的春招网上咨询,延期到3月7日进行。市教育考试院于3月初在“上海招考热线”公布具体咨询办法,并通过各区招办、各中学通知相关考生关注。
3. 原定2月17日、18日进行的志愿填报,延期到3月9日、10日进行。填报方式仍为网上填报,各区招办、各中学要加强对考生的心理关怀和志愿填报指导。
4. 原定2月19、20日进行的 各招生院校公布自主招生校测资格线、校测时间和地点 ,延期到3月11、12日进行。各招生院校只需公布入围资格线(即原自主校测线),因校测环节不再进行,故不再公布校测时间和地点。
5. 原定2月29日、3月1日进行的各招生院校自主校测不再进行,院校自主测试成绩以150分计入,以“统一文化考试成绩+院校自主测试成绩”的高低作为春招的依据,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录取。
6.原定3月4日进行的各招生院校网上公布自主校测成绩延期到3月23日进行。内容由自主校测成绩改为录取资格审核结果。
7. 原定3月4日至10日进行的各招生院校网上公示预录取和候补录取资格考生名单,延期到3月24日至30日进行。
8.3月9日前,各院校公布资格审核办法。
9. 原定3月11日至13日进行的预录取或候补录取考生到相应高校进行专业信息登记工作,延期到3月31日至4月2日进行,并取消到校信息确认登记做法,改为网上确认。
10. 原定各招生院校3月13日起发放预录取通知书,延期到4月3日起进行。
咨询电话
021-35367070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20日24时前复工。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复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省内大专院校、中小学、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幼儿园延期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下沉到村(社区)基层一线,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四、广大居民(包括在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应严格遵守现居住地疫情防控要求,尽量减少出行,不参加集聚性活动,做好居家环境卫生。出入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告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切实把各项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确保社会大局平稳有序。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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