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副教授抄袭江苏作家文章 法院判决:需致歉并赔偿

:2016年09月21日 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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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郭某某因涉嫌抄袭常熟作家叶黎侬的文章,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郭某某发表在《南方都市报》的《王古鲁访书记》一文抄袭常熟作...

庭审中,原告叶黎侬陈述,2016年2月底其应王古鲁后代之请为《王古鲁文集》一书的编辑出版上网搜索资料,发现多家网站和论坛转载了2014年9月4日《南方都市报》“历史”版整版的《王古鲁访书记》一文,该文作者即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郭某某,郭某某的文章严重抄袭其发表在《常熟田》2012年第一期上的

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郭某某因涉嫌抄袭常熟作家叶黎侬的文章,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郭某某发表在《南方都市报》的《王古鲁访书记》一文抄袭常熟作家叶黎侬的原作《王古鲁东瀛访书记》,判令郭某某在《南方都市报》发表致歉声明,并向原告叶黎侬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庭审中,原告叶黎侬陈述,2016年2月底其应王古鲁后代之请为《王古鲁文集》一书的编辑出版上网搜索资料,发现多家网站和论坛转载了2014年9月4日《南方都市报》“历史”版整版的《王古鲁访书记》一文,该文作者即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郭某某,郭某某的文章严重抄袭其发表在《常熟田》2012年第一期上的《王古鲁东瀛访书记》。

叶黎侬说:“我自2003年开始研究王古鲁,历时十年梳理史料,走访调查,研究文献,又几经修改,不断增补,写成《王古鲁东瀛访书记》先后发表于《常熟历史文化名城辞典》(2003年)、《常熟文史》(2008年)、《虞山文艺》(2011年)、《常熟田》(2012年),而郭某某大幅剽窃我的研究成果,甚至原文中的一处底本错误都照抄不误。今年4月我曾与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以及郭某某多次联系,但郭某某虽然在来信中承认抄袭,却解释说是南都编辑删减原因导致了抄袭。”

经过审理,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最终当庭认定被告抄袭事实成立,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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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振袢&发表于江苏
关键词: 庭审 原告 陈述 2016年 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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